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三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川科高〔2020〕21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等九部门关于促进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川科政〔2019〕1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科技厅经认真研究,牵头起草并联合三部门出台了《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由七个章节组成。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研发投入等概念、补助的方式以及省级相关部门分工;第二章明确了暂行办法补助对象及条件;第三章明确了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第四、五章明确了申报受理程序及申报材料规范;第六章明确了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规范;第七章为附则。
(一)关于补助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的补助对象包括企业和市(州)两类。
申请省级直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核算周期内(具体年度以申报通知为准,通常为两年)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
2.在核算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了研发活动数据,营业收入规模超过5000万元(含),且较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1000万元(含)。
3.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
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只提供核算周期末年报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的研发投入数据,核算周期首年研发投入按零测算。
申请省级财政补助的市(州)应满足以下条件:
1.自行制定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包括补助条件、标准和程序等。享受市(州)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必须按要求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投入数据。
2.市(州)在上一年度组织实施了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政策,并有市级财政资金投入。
已经享受了市(州)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当年省级直补。
(二)关于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省级直补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以企业核算周期末年和核算周期首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补助额度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具体补助比例根据申报通知当年财政预算情况在申报通知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