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面向其他国家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面向美国、德国、英国、爱尔兰、瑞士、荷兰、法国、日本等国家,围绕我省产业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开展联合研发和技术转移转化。
(二)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项目。
支持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与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台湾地区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结合我省技术和产业发展需求,开展联合研发和技术转移转化。
——考核指标
1.形成研究领域的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或新机制等成果。
2.与合作外方联合发表代表性论文,论文须反映合作各方在项目研究中的贡献。
3.完成技术“引进来”或“走出去”的转移转化成果数量。
4.培养或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数量。
5.合作期间,项目各方交流互访次数和召开全体团队人员参加的项目工作会议次数(形式不限)。
6.合作期间,主要合作各方联合举办项目相关领域的技术交流活动情况(形式、规模、举办地不限,但须有项目单位外的本研究领域科研人员参加)。
7.解决我省公共技术或社会民生问题,推动我国产业技术进步或我国先进适用技术在合作国家或地区推广应用,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项目申报条件及有关说明
1.项目合作的意义重要、理由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创新性强,合作方案合理可行,指标可考核。能有效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解决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能与产业和应用需求紧密结合,能形成知识产权或相关技术标准,推广相关技术成果。
2.申报项目必须联合至少1家国(境)外参与单位,国(境)外合作双方不能有从属关系。牵头单位必须与合作单位就合作项目主要内容签署合作文件(合作协议或意向书)。项目执行期须在协议有效期以内。
3.合作文件应规范严谨并明确合作内容、合作方式、预期目标、职责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且符合我国及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合作文件由合作双方负责人签名,中方单位须加盖公章,同时明确签字人员姓名、单位、部门、职务等信息(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人员不能作为外方合作者),合作文件非中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需中方单位盖章(双方电子邮件及书信不能作为正式合同或协议),相关协议均需要上传至网上申报系统。
4.申报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培育项目的单位应在该领域拥有国际影响力和号召力的领军人才、科学家和专家队伍,牵头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参与单位来源于至少三个国家。
5.申报高新区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单位必须提供其属于国省高新区内注册企业或登记机构的有效书面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