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主管部门),机关相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加强我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特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办法》落地落实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兽药经营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行政牵头、各负其责,信息共享、相互配合”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审批、监管、执法等环节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要组织辖区内相关兽药行政、政务窗口、执法等人员认真领会《办法》精神,明确各自职责,深入学习《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之规定,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确保《办法》落地落实。
二、加强宣传培训,夯实《办法》实施基础
各区(市)县要立即将《办法》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兽药GSP培训,指导兽药经营企业学习掌握《办法》中申请材料、监督管理等有关要求,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三、加强许可审核,严守《办法》规定标准
各单位在开展《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办法》要求,根据《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认真审核申报资料以及申请企业的机构人员、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制度记录等内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发证或换证。
四、加强执法检查,保障《办法》全面实施
各级农业执法机构要强化对兽药经营环节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不按照规定实施兽药GSP的,依法查处,保障《办法》在我市的全面实施。
养殖业处联系电话:61883560
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0日
成都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要求,为确保《办法》在我市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办法》精神,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SP)》《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公告第800号》等有关规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覆盖申请、检查验收、发证、备案管理等各环节的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兽药经营秩序,保证兽药产品质量。
二、工作目标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兽药GSP的实施工作。自2025年1月1日起,全市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和事中事后监管。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在全市组织实施兽药GSP。制定全市兽药GSP实施方案;对市级兽药GSP检查员和区(市)县兽药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根据权限开展本市范围内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和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对各区(市)县的兽药GSP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兽药GSP的具体贯彻落实。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GSP检查员培训;监督指导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组织开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报材料的技术审查;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兽药GSP培训;做好辖区内兽药GSP日常监管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兽药GSP的有关工作。
(二)开展兽药GSP培训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兽药GSP检查员和区(市)县兽药监管人员培训;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辖区内部门职责分工和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兽药GSP检查员培训;对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进行兽药GSP培训。
(三)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
各区(市)县在开展《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时,要严格审查申请企业的主体资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办法》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要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兽药GSP检查员根据《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凡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GSP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发证或换证。要建立完善兽药GSP备案事项管理制度,依法落实备案管理要求。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申报材料的技术审查,应重点核查企业申报的经营场所、仓库地址和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属实以及《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评定标准》中所有涉及的关键项是否符合基本要求等方面情况,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应加强指导,督促整改完善。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兽药经营环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有关各方要加强沟通协作,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共同做好辖区内兽药GSP实施工作。
(二)做好宣传告知
各级各有关单位可通过政务窗口、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告知工作,让有需求的办事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兽药GSP要求。
(三)强化监管执法
各区(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要求,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GSP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要建立完善兽药GSP备案事项管理制度,对兽药经营企业兽药GSP规定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各级农业执法机构应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的执法检查,发现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GSP的,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查处。
附件: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农规〔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