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社会科技奖应当坚持公开授奖制度,鼓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授奖前应当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社会科技奖宣传应当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者行业科技进步、推动提升公民科学素养等为目的,强化荣誉导向。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
第二十三条 社会科技奖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奖项设置、授奖数量和奖励周期等重大事项,承办机构原则上应当书面报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后,及时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的变更材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备案。备案通过后,承办机构在1个月内通过相关网站公开有关变更信息。
第二十四条 社会科技奖决定停办,承办机构应当在停办前1个月内主动向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章 指导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编制省社会科技奖目录,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省社会科技奖目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励,择优认定相关承办机构的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资格。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运行规范、社会影响力大、业内认可度高的社会科技奖适时组织重点宣传或者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开举报受理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发现的异常甚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承办机构应当在每一评审周期结束,在奖励结果发布后3个月内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报告社会科技奖活动开展情况及获奖名单。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照要求提交变更报告、年度报告的;
(二)未按照要求进行奖励信息公开的;
(三)未按照奖励章程开展奖励活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从社会科技奖目录移除、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等处理。
(一)存在本办法第三十条情形,拒不整改的;
(二)存在虚假宣传误导社会公众的;
(三)违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