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给予企业成长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入库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且当年达到一定增速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申报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规模及增速给予梯度奖励,具体分为以下四档: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5亿元,增速达到25%及以上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含)—10亿元,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亿元(含)—30亿元,增速达到15%及以上的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亿元及以上,增速达到10%及以上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鼓励“工业上楼”。鼓励新建、改建三层及以上的工业厂房,按3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八条 支持培育发展创新主体。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进入成都市新经济梯度培育库的新经济种子企业、新经济双百企业、新经济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同一年度不同等级新经济梯度培育示范企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九条 支持企业提升研发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会计年度实际研发投入同比增长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新增部分的3%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第十条 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按国家级最高50万元、省级最高2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打造标杆场景。对经市级认定为成都市标杆场景的企业,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市级认定为创新应用实验室、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的企业,待项目验收通过后按照市级奖励资金总额的20%给予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数字化赋能企业。对经市级认定为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云计算中心改造升级等建设补贴项目,分别按照上级补贴资金的20%给予项目承担企业最高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对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多个生产车间被评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