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问题 ,能够节省用户等待时间,提升了用户体验 ,因此方案 具备创造性。
4. 答复审查意见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包含算法特征的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当方案与 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包含算法特征时,如 果上述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并非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 作用关系,则审查员可能不考虑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对于此类审查意见,在答复时,应强调作为区别特征的算法 特征能否使方案解决技术问题,这些特征与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 题是否密切相关,是否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 互作用关系。为了克服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修改时可以考虑, 将原始申请文件中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的技术特征,或者 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 系的算法特征补入权利要求中。
对于本章第 1 节记载的情形,如果申请与现有技术采用相同 或类似的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二者主要区别在于功能或应用领 域不同,则针对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在答复时可以着重陈 述将该算法或模型应用至本申请的功能或领域场景时需要克服 哪些技术上的困难,或者获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等。
对于本章第 2 节记载的情形,如果申请与现有技术的主要区 别在于算法特征,针对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可以在意见陈 述时阐明上述算法特征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
关联,能够获得改进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技术效果。
对于本章第 3 节记载的情形,如果申请的解决方案能够带来 用户体验的提升,针对不具备创造性的审查意见,在答复时,可 以阐释为何本申请获得的用户体验提升的有益效果是由技术特 征带来的,或者是由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 征和算法特征共同带来的。
第六章 关于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中的伦理问题
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为各行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也带来了 算法伦理、数据安全、数据合规等伦理问题。就人工智能相关内 容进行专利申请,应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