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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文艺项目扶持和精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4-01-02 | 442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三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机构)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各自主管文艺门类扶持资金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财政厅备案。财政厅将围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资金或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有权追回扶持奖励资金、取消该单位(机构)申报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纳入扶持范围的重大文艺项目,未完成剧本评审论证而擅自开机(拍)、投排的,取消该项目扶持资格。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发现存在此类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置的市(州),由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在之后项目评审中减少申报名额或取消申报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票房收入5亿元以下电影的激励,以及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播放的其他作品激励,按照«四川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ꎻ对网络影视剧的绩效奖励按照

«四川省文化产业发展奖励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相关文艺项目扶持奖励政策〔含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自行制定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精品奖励表格一

2精品奖励表格二

 


 


附件1


精品奖励表格一


 

文艺门类

奖励事项

奖项名称

类 别

奖励标准

 

 

 

 

 

 

 

 

 

 

 

 

 

 

 

 

 

电影

 

 

 

 

 

 

 

 

 

 

 

 

 

 

 

获奖奖励

独立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600万元

 

联合申报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

两家联合300万元

三家联合200万元

四家联合150万元

 

金熊猫奖

最佳电影奖

300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摄影、音乐、演员等单项奖

50万元

 

 

中国电影华表奖

优秀故事片、优秀少数民族题材影片、优秀青年创作影片、优秀农村题材影片、优秀少儿影片

 

300万元

优秀导演、编剧、演员、电影音乐、电影摄影等单项奖

 

100万元

 

 

 

中国电影金鸡奖

最佳故事片奖、最佳中小成本故事片、最佳儿童片、最佳科教片、最佳纪录片、最佳美术片、最佳戏曲片

 

300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演员、摄影、美术、音乐、录音、剪辑奖;导演处女作奖、终身成就奖、组委会特别奖等单项奖

 

50万元

 

大众电影百花奖

最佳故事片奖

300万元

优秀故事片奖

100万元

最佳导演、编剧、演员、新人等单项奖

50万元

国际A类电影节

主竞赛单元奖项

300万元

 

票房奖励

首次公映,累计票房达5亿元(含)以上不达10亿元

400万元

首次公映,累计票房达10亿元(含)以上

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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