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政策案例】
A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房产原值5000万元,减除比例30%,该省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2023年三季度,A企业应缴纳房产税10.5万元[5000×(1-30%)×1.2%×1/4],在纳税申报时,可直接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对应免税额10.5万元。
34.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