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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3-12-21 | 14765 次浏览 | 分享到:

 

32.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政策案例】

 

2023年4月,A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为符合条件的在孵对象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收入)。5月份纳税申报时,A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取得100万元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3.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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