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方式】
享受政策应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
【政策案例】
例:甲企业为符合条件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该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李某转增股本100万元。李某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00×20%=20万元。若李某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享受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税款。
3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烟草制造业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住宿和餐饮业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批发和零售业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房地产业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娱乐业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8.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备注: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优惠内容】
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