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方式】
1.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2.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
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政策案例】
2023年1月,A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向符合条件的在孵对象提供鉴证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收入)。2月份纳税申报时,A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取得的100万元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36.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政策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1.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分别由国务院教育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
2.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3.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4.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