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政策案例】
例1:某合伙创投企业于2020年12月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文件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某个法人合伙人于2021年1月对该合伙创投企业出资,2022年12月,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该法人合伙人同样可享受税收政策。
例2:纳税人张某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为500万元。2022年,张某在投资期限满2年后,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张某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可抵扣500万元×70%=350万元。
27.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政策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
【优惠内容】
2027年12月31日前,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2.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