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方式】
上述政策按规定办理核算方式备案后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政策案例】
纳税人张某是A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A企业可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也可以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假设A企业选择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2022年度张某从该企业分得股权转让所得100万元,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应纳税额=100×20%=20万元。
假设A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22年度张某从该企业分得所得100万元,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张某应纳税额=100×35%-6.55=28.45万元。
28.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
【享受主体】
创业投资企业
【优惠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享受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4.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职工人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