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保障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受伤后的合法权益,化解和降低企业用工风险。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我们起草形成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16日至12月16日,公众可将相关建议及理由以书面形式(本人签名或单位加盖公章)反馈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陕西街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工伤保险处
联系电话:028-86123881
电子邮箱:594103679@qq.com
附件:1.关于《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1.关于《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x
附件:2.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
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更好地保障相关群体的权益,分散和减轻相关单位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超龄等从业人员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具体为:
(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的从业人员;
(二)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包括大中专学校、职业学校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岗位)实习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或学校开具实习介绍函的实习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
(三)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四)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界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以下统称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