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共青团等部门和从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宣传。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省集中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完善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功能模块,在信息系统中建立从业人员标识,为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工伤保险服务。
第十九条 原已按照《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化规培生,参保期限继续执行到规培期结束。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从业人员范围。
除工程建设项目外,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适用本办法,未参加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国家对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