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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3-11-16 | 76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条  从业单位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持与超龄等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务协议、(三方)实习协议、规范化培训协议、见习协议、服务协议,或者《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以及《四川省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增加)至从业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从业单位提供的参保申请资料为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从业单位以从业人员的报酬收入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没有报酬收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六条  劳务协议、(三方)实习协议、规范化培训协议、见习协议、服务协议等期满后,从业单位填报《缴费人员减少申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办理停保手续(处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从业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二条(一)项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年满65周岁,信息系统及时进行预警提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处于停工留薪期的除外),年满65周岁当月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七条  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四川省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增加)起生效,其工伤保险关系生效前发生的从业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保障范围。

第八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参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本办法第二条(一)至(五)项人员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应审核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支付下列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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