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总局 | 发布时间:2023-05-22 | 64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现将《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pdf







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 激发企业在标准、技术、服务及管理互动发展方面的创新活力,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行业标杆企业,提 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是指运用标准化原理和方法,以科技创新和标准化互动融合为核心竞争力,具有以先进标准的研制和实施促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支撑自身高质量发展乃至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等典型特征的企业。

根据标准在引领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作用和成效,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分为三个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第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愿参与,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推动出台相关政策,发布相关评价和认定指标体系,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的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纳入工作重点,根据本办法制定培育细则,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商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细则组织开展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工作,负责组织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入库、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推荐等工作。

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标准创新型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设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搭建统一的标准创新型企业数据库,为入库、认定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提供支持。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跟踪培育成效,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精准服务。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