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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总局 | 发布时间:2023-05-22 | 66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更新后三个月内,入库的标准创新型企业应当按照新的指标体系进行自我评价并声明。

第十三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3   个月内由企业重新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示无异议则有效期延长三年。经认定的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和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前 3 个月内申请复核,由认定部门组织复核(含实地抽查),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注销、跨省迁移等,或者发生与评价或认定指标体系要求有关的重大变化, 应当在发生变化后的 3 个月内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入库或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 企业(初级)、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取消入库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要求的标准创新型企业(高 级),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取消认定。对于未在 3 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入库或者认定结果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网络安全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或严重违法失信、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直接取消入库或认定。如未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申报上述问题,或被发现数据造假等情形,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进行公告,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标准创新型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情节较重或逾期未改正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取消入库或认定,并对外公告,且公告日起三年内相关企业不得再次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


第四章 培育与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本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 培育体系,依托本地区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机构和 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着力构建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 务和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加大政府推介、人才引进、人员培训、技术职称评定、信息对接等服务力度,指导企业提升标 准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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