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正常经营生产,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网络安全事件,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违法、严重质量违法、税收违法等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二)严格执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标准,企业公开的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低于推荐性标准要求;
(三)注重实施标准,有良好的标准化管理和工作基础;
(四)标准化工作在提升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方面取得较好效果。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不得参加标准创新型企业评价或认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并适时更新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 1)、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指标体系(附件 2)、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指标体系(附件 3),作为开展入库、认定活动的依据。
第八条 企业按住所地原则自愿登录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进行注册,按照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自评, 符合入库要求的企业在标准创新型企业信息平台上自我声明为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并公示 1 个月,公示期间无异议则自动入库,有异议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第九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初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抽查,审核、抽查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1 个月。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
第十条 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按住所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指标体系,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抽查,通过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推荐企业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
第十一条 企业首次申请标准创新型企业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申报标准创新型企业的级别。后续申请认定时,应当按照梯度培育原则,逐级进行申报。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中级)认定工作,下半年组织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高级)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要求发布开展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统筹做好标准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