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2.补贴依据。承包耕地面积。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撂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
3.补贴标准。根据年度资金总量和承包耕地面积等情况确定。2023年,新区补贴标准为88.44元/亩。
4.兑付时间。6月底前,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5.申报程序。村登记造册,街道审核,新区复核确认。
二、稻谷目标价格补贴(稻谷补贴)
1.补贴对象。稻谷种植者,包括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2.补贴依据。当年稻谷种植面积。
3.补贴标准。根据年度资金总量和当年稻谷种植面积等情况确定。2023年,新区补贴标准为57.45元/亩。
4.兑付时间。11月底前,通过“一卡通”发放到稻谷种植者手中。
5.申报程序。种植户向村申报,村登记造册,街道审核,新区复核确认。
三、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1.补贴对象。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2.补贴依据。各地确定补贴的粮食作物面积。粮食作物包括水稻、小麦、玉米等。
3.补贴标准。根据年度资金总量和粮食作物面积等情况确定。2023年,新区补贴标准为13.15元/亩。
4.兑付时间。6月底前,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
5.申报程序。种植户向村申报,村登记造册,街道审核,新区复核确认。
四、种粮大户补贴及粮食规模化生产财政奖补
1.补贴对象
种粮大户补贴:小麦、水稻、玉米经营主体。
规模化生产财政奖补:市域内实施水稻(含杂交水稻制种)、小麦、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规模化生产的自然人和法人。
同时符合种粮大户和粮食规模化生产财政奖补的经营主体不重复享受,按两个补贴中较高标准进行奖补。
2.申报条件
种粮大户补贴:按照大春(水稻+玉米)、小春(小麦)种植面积较大的一季进行申报,种粮农户50亩,家庭农场100亩,土地股份合作社30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500亩,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1000亩,村集体经济组织30亩(包含村集体自留的“公田”、托管的土地、土地整治新增的耕地等。),各地确定补贴面积。
规模化生产财政奖补:市域内小麦、水稻(含杂交水稻制种)、玉米大豆带状复合种植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杂交水稻种子生产主体100亩及以上),同时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的粮食规模化生产经营者,各地确定补贴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