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部门会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立项初步意见后,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大学城局、市财政局、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部门会商。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会商通过的项目,需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大学城局、市财政局等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根据公示结果,由市科技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二十条 任务书签订。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任务书报送市科技局。立项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未报送任务书的,撤销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事项变更(调整)、处置按宜宾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成果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执行。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察、提出质询的基础上,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优秀。超额高质量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优秀;
(二)合格。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合格;
(三)不合格。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