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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宜宾市委人才和大学城工作局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科发〔2023〕13号)

政策来源: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4-03 | 390 次浏览: | 分享到:



县(区)经科局、人才办、财政局,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人才、财政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

经2023年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宜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宜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中共宜宾市委人才和大学城工作局

宜宾市财政局

2023年4月3日


附件

 

宜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全面推进“人才菁聚工程”,持续深化人才开放合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宜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是指引进具有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人才,携成果或项目等来宜创办、领办企业或与我市企业合作开展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能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三条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中共宜宾市委人才和大学城工作局(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大学城局”)、宜宾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协助、配合、监督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相关工作。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经费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二章 引进对象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一般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博士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上职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携带自主知识产权到我市创办、领办、合办企业,或以技术合作等形式与我市企业合作研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或以科技创新成果投资、入股企业,能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掌握核心技术或具有高成长性的项目;

(三)拥有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且具有成果转化价值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第六条  引进实行双向选择、引智与引人并举的原则,引进对象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0天。

第七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引进宜宾市行政区划外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三章 支持政策与范围

第八条  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资助。项目资金分两期拨付:一期资金拨付安排在项目立项及任务书签订后,拨付项目资金的60%,二期资金拨付安排在项目验收合格以后,拨付项目资金剩余的40%。

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支持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定期发布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学科需求的重大项目。

(二)市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重点科技工程、区域创新体系工程和科技自主创新平台等。

(三)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制定并发布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凡符合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范围的项目,需填报《宜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申请书》,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中牵头单位须为注册地在宜宾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者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须是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有引进人才协议。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参与人员。

第十三条  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该类项目;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

(四)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限制的,按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审核推荐。由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市科技局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作为推荐单位,对本系统、本地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将申报书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负责人的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通知的相符性等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对已受理的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进行立项评审,并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考察。专家组按照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后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  部门会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立项初步意见后,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大学城局、市财政局、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部门会商。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会商通过的项目,需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有重大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会同市委人才大学城局、市财政局等进行复议。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根据公示结果,由市科技局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立项通知。

第二十条  任务书签订。项目立项后,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任务书报送市科技局。立项文件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未报送任务书的,撤销立项。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事项变更(调整)、处置按宜宾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

第六章 项目验收、成果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执行。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材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察、提出质询的基础上,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优秀。超额高质量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优秀;

(二)合格。按期保质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合格;

(三)不合格。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通过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资助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知识产权等)应标注宜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项目编号),英文:“Yibin high-level Introduction talents project”,并标注项目承担单位名称。

第二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提高创新绩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19号令),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纳入科研诚信记录。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存档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涉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宜宾市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宜宾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3年4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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