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支持范围
(一)市委、市政府定期发布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学科需求的重大项目。
(二)市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领域、重点科技工程、区域创新体系工程和科技自主创新平台等。
(三)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其他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市科技局每年制定并发布年度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重点支持范围和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凡符合引进高层次人才支持范围的项目,需填报《宜宾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申请书》,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或其他单位,其中牵头单位须为注册地在宜宾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者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其他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须是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有引进人才协议。项目组人员应为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参与人员。
第十三条 申报限制
(一)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二)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该类项目;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
(四)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限制的,按申报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审核推荐。由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以及市科技局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作为推荐单位,对本系统、本地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统一将申报书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项目受理。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负责人的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通知的相符性等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对已受理的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市科技局或受市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等进行立项评审,并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考察。专家组按照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审查后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