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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成都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负面清单”制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10-25 | 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一)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市委市政府十项规定及实施办法、各项财经纪律、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二)不得以虚假业务、虚开发票、虚假合同等方式报销套取科研经费;

(三)不得违规列支劳务费:以劳务费形式发放应由单位承担的其他人员工资;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或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超标准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四)不得全部用于购置设备;

(五)不得列支基本建设费;

(六)不得用于应由个人及家庭负担的支出;

(七) 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八)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九) 不得用于其他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调整、中期检查及验收等管理工作按成都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包干+负面清单”制管理的项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结题验收管理:

(一)项目结题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项目任务验收或绩效评价提供项目财政科研经费决算表。

(二)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三)对不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项目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按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从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有关情形按照《成都市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强化监督约束,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适时组织开展评估,重点评估单位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法人责任,确保政策举措落实落地和管理规范,对科研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促进项目经费合规高效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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