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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2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因素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的通知

政策来源: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遂宁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1-13 | 2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围绕全市工业“3+3+3”、农业“6+3”和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领域,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2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因素法转移支付资金有关情况的函》(川科资函〔2022〕73号)要求,我市将通过转移支付专项资金项目支持,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学技术攻关,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现将2022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因素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重点支持锂电、能源化工、电子信息、绿色食品、装备制造、智能家居、生物医药、先进材料、节能环保、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文化旅游等领域实施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科技发展,以及软科学研究。

二、申报基本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凡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2.企业须为获得认定的四川省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入库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度)。

3.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的,所列合作单位均须在申报书中加盖公章,并附上联合申报实施项目的合作协议或合同(需注明合作各方分别承担的任务)。

4.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的,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并需提供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2年第四季度企业财务季报、2022年12月末或2023年1月末银行对账单或存款证明)。

5.已获国、省、市立项支持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申报。

6.企业牵头申报的,如目前承担有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且有2022年6月30日前到期因自身原因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还在限制申报期内的项目牵头企业不得申报。

7.申报单位状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单位注册真实有效,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8.申报单位对提供的申报书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技和市场发展动态,具有本领域工作经验,为项目实际主持研究工作人员。

2.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1962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应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本科学历必须有3年以上与所申报项目相关工作经历,硕士研究生学历必须有1年以上与所申报项目相关工作经历)。申报材料需提供相关职称证明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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