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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来源: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531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按照其服务总费用15%进行补助,每家机构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企业使用国、省共享平台仪器产生的检验检测服务费用参照本条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技术交易的补助
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达成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合同交易并实际支付的企业,按合同交易金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合同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资助
    经德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对购买方按全年累计技术交易额每达到1000万元的资助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服务的资助
    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按照机构实际收取服务总费用的15%进行补助,且每家机构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按照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2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对创新主体培育、研发平台认定的资助
    企业委托服务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按服务合同金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各项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服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按服务合同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服务机构每年各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的资助
    对接受企业委托申报国、省科技部门债券融资项目的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1万元资助,单个机构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七)对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资助
    对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达成交易,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或促进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开展技术需求有效对接,且签署联合技术攻关协议并实际履约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服务合同费用15%的补助,单个合同不超过10万元,单个机构累计每年不超过20万元。(与我市签订有相关合作共建协议的产学研合作平台不享受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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