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机构申请创新券奖补应提交的材料:
(一)《德阳市科技创新券奖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法人复印件;
(三)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与申请奖补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金额汇总表;
(五)与申请奖补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支付凭证等(扫描件);
(六)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创新券兑现时,企业可以直接向科技局申请兑现,也可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兑现。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代所服务企业统一向德阳市科学技术局办理创新券申领兑现业务。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统一受理上一年度创新券补助和资助。创新券自完成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为申请兑现期,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创新券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度科技创新券所需资金从德阳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额度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创新券发放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原渠道返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取过程中,采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创新券的企业、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创新券申请、兑现资格,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财政资金项目支持。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