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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来源: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德阳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全面创新改革,鼓励本市中小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开放科技创新资源,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机构科技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为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凭证。创新券采取后补助形式,分别对机构或企业进行资助和补助。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信申报、公正受理、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德阳市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培训推广、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德阳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创新券资助对象:
    (一)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申请认定的企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等(以下简称“企业”),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二)为我市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
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的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三)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执法检查、商业验货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七条  创新券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对购买或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补助
    对购买检验检测服务的企业,按照购买检验检测服务合同金额的2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与提供检验检测的服务机构之间应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按照其服务总费用15%进行补助,每家机构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企业使用国、省共享平台仪器产生的检验检测服务费用参照本条标准给予补助。
    (二)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技术交易的补助
与市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达成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合同交易并实际支付的企业,按合同交易金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合同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对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资助
    经德阳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对购买方按全年累计技术交易额每达到1000万元的资助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四)对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评估服务的资助
    对机构为企业提供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的,按照机构实际收取服务总费用的15%进行补助,且每家机构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按照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20%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对创新主体培育、研发平台认定的资助
    企业委托服务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按服务合同金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各项累计最高不超过5万元。
服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按服务合同金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服务机构每年各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的资助
    对接受企业委托申报国、省科技部门债券融资项目的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1万元资助,单个机构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七)对促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资助
    对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达成交易,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或促进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开展技术需求有效对接,且签署联合技术攻关协议并实际履约的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服务合同费用15%的补助,单个合同不超过10万元,单个机构累计每年不超过20万元。(与我市签订有相关合作共建协议的产学研合作平台不享受此政策)
    对签署联合技术攻关协议并实际履约的企业,给予技术攻关协议合同金额5%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每年不超过5万元。
    (八)对推进数字化及智能制造的资助
    为企业提供智能制造技术服务及培训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服务合同金额15%的补助,单个机构累计每年不超过10万元;对通过购买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开展智能制造改造或者数字化工厂项目的企业,对企业给予购买合同金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对企业开展信息分析利用的资助
    对开展专利信息技术分析、专利预警、技术查新,新产品开发技术分析、专利侵权技术分析及引进项目技术分析等信息分析利用行为,按照咨询服务实际支出经费的20%对企业进行资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同时对服务机构给予合同金额1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十)对申报创新相关试点示范的资助
    对委托服务机构申报国家级和省级试点示范的企事业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0%进行补助,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一)对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资助
    对创新产品参加国内外大型展会的企业,给予每户企业每场展位费20%的资助,单个企业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十二)对开办科技服务业企业的资助
    对在德阳落地注册开办三年以内、两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营业收入连续增长的专业科技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资助。
    (十三)对职业技术经理人的资助
    支持职业技术经理人的引进、培育。对当年引进市外有职业技术经理人资格、本地人员通过学习取得职业技术经理人资格,并在我市机构全职从事科技服务工作的,按照取得资格人数,一次性给予工作所在机构每人2000元、每年累计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十四)对申报国省科技奖励的资助
    对企业委托服务机构完成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的科技项目申报资料,对项目申报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资助。
    (十五)对参与创新创业大赛的资助
    对参与国家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进入四川省行业半决赛的给予1万元资助;进入全国总决赛的给予3万元资助。
    (十六)对争取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助
    对企业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编制重点项目申报材料等内容的,按照项目申报金额不超过2%对机构进行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七)对企业和服务机构资助的最高标准
    单户企业、单个机构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德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当年重点支持内容。


第四章  申领与使用


    第九条  创新券申请及兑现流程:
    (一)企业登录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注册用户并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二)符合创新券奖补的科技服务机构,登录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德阳市科学技术局予以登记备案。
经登记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完成相关服务后,及时登录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向德阳市科学技术局提出申请。
    (三)德阳市科学技术局收到创新券兑现或奖补申请后,进行相应的审查审核,必要时可到企业现场实地核查。德阳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德阳市财政局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向企业或机构拨付相应款项。
    第十条  企业申请兑现创新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德阳市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兑现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科技服务合同(协议)及服务成果(检验检测报告、成果专利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的复印件(验原件);
    (四)与服务合同或服务成果相对应的税务发票、支付凭证等(扫描件);
    (五)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机构申请创新券奖补应提交的材料:
    (一)《德阳市科技创新券奖补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民办非企业法人复印件;
    (三)相关科技服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与申请奖补对应的服务内容和服务金额汇总表;
    (五)与申请奖补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支付凭证等(扫描件);
    (六)按要求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创新券兑现时,企业可以直接向科技局申请兑现,也可委托机构代为申请兑现。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代所服务企业统一向德阳市科学技术局办理创新券申领兑现业务。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统一受理上一年度创新券补助和资助。创新券自完成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为申请兑现期,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章  创新券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度科技创新券所需资金从德阳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额度根据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创新券发放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原渠道返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取过程中,采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创新券的企业、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创新券申请、兑现资格,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财政资金项目支持。
    第十七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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