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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来源: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46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创新活力和积极性,激励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主动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市科技局面向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科技服务,并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的机构。

第二章  创新券支持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且无科研失信记录,以及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签约入驻的创新主体。
    第四条  创新券支持的科技服务指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在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签约入驻的创新主体使用创新券除购买上述科技服务外,还可用于支付创业孵化培训、房租物业费)。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畴。

第三章  创新券的发放形式与标准


    第五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不重复使用。创新券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动作废。同一项目当年度已享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再申领创新券。
    第六条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兑现,申请兑现时,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额的60%予以兑现。已申领创新券而未实际使用或使用额度未达到50%的持券者,需间隔一年后再次申领创新券。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每年只申领一次,申领上限:
企业3万元、创新团队2万元、创业者1万元。
    第八条  创新券每年发放一次,发放额度根据当年度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安排,超过财政预算金额后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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