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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来源: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广安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50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四章  创新券的申请与兑付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需登陆“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http://cxq.scstl.org/)注册,注册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纳入国家体系认证的科技型企业证明或高新技术企业证明、购买科技服务的合同或协议及转账凭证等。
    (二)创新团队和创业者需提交创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签约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合同或协议及转账凭证等。
第十条  科技服务机构需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备案,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园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交市科技局进行初核后,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市科技局拟订年度创新券发放名单及补助资金方案,并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完成年度创新券发放名单及补助资金方案审批后,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进行电子券备案。
    第十三条  创新券每年兑付一次,兑付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到市科技局进行审核:
    (一)广安市科技创新券申请表;
    (二)广安市科技创新券兑付审核表;
    (三)科技服务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许可证复印件,均须加盖鲜章。
    (四)科技服务机构和创新主体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复印件,属于技术交易(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创新活动的,还需提交技术合同登记站(点)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五)提供完成科技服务的证明材料,如技术解决方案、检测检验认证报告、咨询报告、研发设计、科技评估报告等资料复印件。
    (六)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及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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