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与提供技术服务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对服务机构要求如下: (一)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指定科技服务的机构,包括科技服务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固定的服务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且具有从事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并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备案。 第八条 科技服务支持的范围如下: (一)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指标测试、软件测评、标准系统定制及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二)设计研发服务,主要包括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新技术委托开发、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技术解决方案、集成电路设计、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 (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主要包括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与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委托实验、验证服务,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和机时共享服务。 (四)科技咨询及技术评估服务,主要包括科技查新服务、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文献原文传递及创新方法咨询服务。 (五)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主要包括科技成果交易中介服务和技术经纪人培训服务。 (六)专利代理服务。 (七)省级(含)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申报服务。 (八)其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等。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支持: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二)与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申请等服务。 (四)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