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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达市科〔2023〕33号)

政策来源:达州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达州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3-02-03 | 40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于政策的通知》 (达市府发〔2022〕1号)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激发全市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由达州市科学技术局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无偿发放,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并抵扣一定比例服务费用的记录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制度与实施产业政策、提升创新主体创新能力和促进社会研发投入快速增长相结合。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经费来源包括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科技补助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券兑付及日常管理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是创新券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培训推广、资金核准、发放兑付、绩效评价等事宜,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四川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达州分中心主要承担创新券的注册审核、申请受理、材料初审及平合地方政策维护、运行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政策宣传、培训推广、纸质材料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条件为:
    (一)达州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入库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已认定的企业)以及在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基地、星创天地等孵化载体注册的创新团队和创业者。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知识产权明晰,资产状况较优,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从事研发活动的能力,且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
    (四)与提供技术服务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对服务机构要求如下:
    (一)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指定科技服务的机构,包括科技服务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固定的服务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且具有从事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并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备案。
    第八条 科技服务支持的范围如下:
    (一)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产品性能测试、指标测试、软件测评、标准系统定制及集成电路封装测试。
    (二)设计研发服务,主要包括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工艺设计与服务、新技术委托开发、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技术解决方案、集成电路设计、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
    (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主要包括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与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委托实验、验证服务,委托分析、测试服务和机时共享服务。
    (四)科技咨询及技术评估服务,主要包括科技查新服务、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文献原文传递及创新方法咨询服务。
    (五)技术转移中介服务,主要包括科技成果交易中介服务和技术经纪人培训服务。
    (六)专利代理服务。
    (七)省级(含)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定的创新创业平台申报服务。
    (八)其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服务等。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予支持:
    (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
    (二)与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
    (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申请等服务。
    (四)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
    (五)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咨询服务,资金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
    (六)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无特定理由逾期未结题(申请验收),或者存在弄虚作假、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以及未按要求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检查、评估情况之一的。
    (七)已享受各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形式及申兑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的发放形式:
    (一)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以后补助方式发放,由创新主体申领、使用、申请兑付,并实行实名申请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赠送,申领创新券当年未使用的自动作废。
    (二)创新券兑付周期、兑付额度及兑付比例以每年科技创新券补助工作的通知为准。兑付期内,申领及兑付次数不限。
    (三)创新券每年发放总额度根据当年度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兑付及审核流程如下:科技创新券补助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申报
    (一)线上流程:
    1.网上注册。创新主体及科技服务机构均要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注册。
    2.申领、使用、兑付。创新主体在“四川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上申领创新券,并使用创新券购买需要的科技服务服务机构受理科技服务,并确认创新券使用。创新主体按要求提供上传服务完成后的相关附件,申请兑付。
    (二)线下流程:
    达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发布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申报通知创新主体根据创新券支持范围及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线上流程后,提交《达州市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申报审批表》及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三)审查审核:
    四川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达州分中心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创新主体将初审通过后的相关材料(即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材料)以纸质方式报送到所属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查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合格后在《达州市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申报审批表》签字盖章确认,并将辖区申报资料统一报送至四川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达州分中心复查达州分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并将复查合格的申报资料汇总报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完成创新券补助资金发放兑付。
    第十二条 创新主体申请兑付创新券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一)《达州市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创新主体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科技服务合同(协议)及服务结果凭证的复印件;
    (六)与服务合同(协议)相对应的税务发票及转帐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高企资质证明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证明等);
    (八)创新主体承诺书。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现场查验原件
    第十三条 创新券按申请先后顺序登记、办理、兑付。超出当年创新券财政预算金额已受理的申请,顺延到下年兑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对在创新券申领和兑付过程中以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科学技术局、达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达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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