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创新主体申请兑付创新券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一)《达州市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申报审批表》;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创新主体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科技服务合同(协议)及服务结果凭证的复印件;
(六)与服务合同(协议)相对应的税务发票及转帐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与科技创新活动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如高企资质证明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证明等);
(八)创新主体承诺书。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由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现场查验原件
第十三条 创新券按申请先后顺序登记、办理、兑付。超出当年创新券财政预算金额已受理的申请,顺延到下年兑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五条 对在创新券申领和兑付过程中以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追回财政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科学技术局、达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达州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