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来源: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11-03 | 55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全面创新改革,鼓励我州中小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开放科技创新资源,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机构科技服务能力,根据《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川科基〔2020〕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为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简称“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凭证。创新券采取后补助形式,分别对创新主体或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补助和奖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服务是指检测认证、发明专利专利代理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研发平台认定服务、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技术交易服务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科技服务机构是指具备条件和能力、可提供上述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广泛引导、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等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凉山州科技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为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培训推广、组织实施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凉山州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
    第七条  州科技局委托凉山州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州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包括创新券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兑现拨付等具体工作。每年创新券资金总额不超过10%的额度作为其管理服务费。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八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为:
    (一)在我州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签约入驻我州登记备案的国家、省、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机构的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二)为我州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且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良信用记录和科研失信记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