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等相关活动或列入科技专项资金资助的在研项目,不纳入本管理办法支持范畴。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检验检测服务。企业按购买检验检测服务支出费用的20%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每家企业1年内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创新团队不超过3万元、创业者不超过1万元。
对于科技服务机构按服务总费用的10%进行奖励,每家科技服务机构1年内获得的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发明专利申报代理服务。对于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高质量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1000元科技创新券进行奖励。每家企业1年内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创新团队不超过3万元、创业者不超过1万元。
对于代理我州相关单位的服务机构,当年获得以技术创新和实施为目的国内外高质量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按服务总费用的20%进行奖励,每家科技服务机构1年内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研发平台认定服务。企业委托服务机构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按服务合同金额的30%使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支付,每家企业1年内使用科技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于服务机构按照每家通过受理的企业所付科技创新券抵扣金额的30%进行奖励,每家机构1年内获得的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技术交易服务。
与州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达成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的合同交易并实际支付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合同交易实际支付金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合同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对经凉山州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开发合同,对购买方按全年累计技术交易额每达到50万元补助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获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及实名登记备案制形式。采用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方式。独立编号,不得转让、买卖。创新券每年申领、兑现、发放,年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