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创新券发放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创新券资金预算总额,年度结余资金按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原渠道收回,返还时纳入下一年度创新券资金一并用于创新券兑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在创新券申请和兑付过程中,采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骗取创新券的创新主体及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创新券申请、兑现资格,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追回资金,十年内不再给予各级财政资金项目支持。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凉山州科技创新券试点的通知
各县(市)科技部门,州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科技助力“两稳一保”七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贯彻落实国省稳增长系列政策措施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券试点,完善激励政策,现就相关试点内容通知如下:
一、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将设计研发、科技咨询与技术评估、技术转移中介服务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科技服务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设计研发服务: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
科技咨询与技术评估服务:科技查新服务、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文献原文传递、创新方法咨询服务等。
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成果交易中介服务、技术经纪人培训服务等。
科研设施设备共享服务:州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与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共享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