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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3-06-02 | 5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启动2023年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2023年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并将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所有申报项目均需符合以下申报要求和相关指南要求,所有附件材料均需在泸州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平台上传。

(一)项目申报单位要求

1.凡在泸州三区及高新区范围内、或中央和省属驻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及单位,均可申报。

(1)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应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能力。对上年度未纳入研发投入统计或近三年研发投入统计为零的规模以上企业,原则上不予支持。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或2022年与2023年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2)合法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具备研发和产业化能力的机构,限申报软科学科技项目。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研发和产业化能力较弱的单位)限申报农业重点研发科技项目。

2.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发现项目或申报材料造假的,新申报项目不予立项,已立项项目撤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申报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3.多家单位联合申报,须附合作协议(加盖公章)并扫描在线上传,合作协议应针对此次项目申报而签订,非日常框架合作协议。鼓励各单位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泸州)先进技术研究院联合申报。

4.企业牵头申报项目的,须在注册信息中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基本财务信息。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须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报送统计部门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并上传附表。

5.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自筹资金与申请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相关指南另有要求的以指南要求为准),并需提供自筹能力相关支撑材料:2022年审计报告(或电子税务局下载的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财务季报)和2023年5月末银行对账单,财务数据涉密的单位除外。有自筹资金要求的项目立项后,自筹资金原则上不予调减。

6.承担有项目实施周期在2022年6月30日前到期的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截止2023年6月30日未完成项目验收的企业,牵头新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7.项目申报单位(含合作单位)诚信状况良好,处于限制申报期内和被纳入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的单位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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