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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崇州市引进培育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崇州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崇州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时间:2023-09-06 | 106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支持创建各项临床重点专科

对创建成功的团队,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给予团队20万、10万、5万的专项奖励。

(四)支持开展科研创新

对以第一主研者身份完成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科研课题项目的团队(个人),分别给予团队(个人)20万、10万、5万的专项奖励,主要包括国家、省、成都市政府部门下达的课题项目。

(五)支持提升学历和能力

对首次取得正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硕士学历及学位的,参照崇州市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六)鼓励编外人才纳入编制管理

    用足用好编制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编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考虑其从医经历、业绩、贡献等,采取考试招聘、考核招聘等择优聘用,纳入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人才培育专项奖励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同一人、同一单位不重复奖励;奖励后又新取得更高级别(层次)奖项的,按照补差原则予以奖励。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有关激励政策申报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卫健局牵头组织申报和审核,报相关部门核准,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拨付和兑现激励资金。

 

 

 

第六章  人才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人才日常管理、考察考核、领导联系、谈心谈话等制度,涉及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卫健局报告。

第二十条  编制内引进人才在我市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在服务年限内辞职的,按合同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实行考核制度,具体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卫健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离职以及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我市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终止聘用合同(协议)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应全额退还已享受的相关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内在编人员辞职后再重新入职的(已在省级及以上三甲医院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除外),不享受新引进人才相关待遇。本市系统内人才交流不属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个别特殊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需经费从崇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明确指定的除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人才同时符合本市其他相关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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