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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崇州市引进培育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崇州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崇州市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时间:2023-09-06 | 106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推动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构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充分发挥人才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努力推动“健康崇州”建设,提高全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为群众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崇州市卫健局起草了《崇州市引进培育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相关主体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在2023年10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崇州市崇阳街道唐安西路北二巷31号崇州市卫健局人事科,请在信封上注明“引进培育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48721827@ qq.com


附件:崇州市引进培育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崇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6日



崇州市引进培育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高质量推进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做优“高品质生活宜居地”基本功能,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均衡、便捷高效、就近满足,进一步优化人才结构,规范人才管理,结合我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引进和培育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我市医疗卫生学科建设需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能力、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高水平人才。

第四条  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引育并重、以用为本、公开公正”原则,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卫健局牵头组织实施,履行统筹指导、督促落实和监督评估等职责;用人单位负责人才引进、培育、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人才全职引进

第五条  人才全职引进是指崇州市卫健局下属公立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新引进的编制内人才。

第六条  引进方式

积极探索“一人一策、以才引才、揭榜引才”的思路,坚持公平择优、动态引进;拟引进的各类人才,具体由市卫健局拟定引进方案,采取考试招聘、考核招聘等多种形式,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全职引进对象

人才引进的类型分为“卫生领军人才、卫生精英人才、卫生高级人才、卫生骨干人才”四个类别,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品行端正、工作实绩突出;

2.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

3.遵纪守法,执业期间未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

(二)具体条件

1.除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外,人才的专业成就、学历、职称等还须满足《崇州市医疗卫生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详见附件)相应层次的认定条件。

2.《崇州市医疗卫生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由市卫健局依据全市医疗卫生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引育实际需要进行编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

第八条  引进激励政策

(一)卫生领军人才

享受人才奖励80万元;在崇州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的,可提供为期1年不超过120平米人才公寓过渡性住房支持,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以市场价支付租金;在崇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安居奖励40万元。

(二)卫生精英人才

享受人才奖励60万元;在崇州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的,可提供为期1年不超过120平米人才公寓过渡性住房支持,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以市场价支付租金;在崇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安居奖励30万元。

(三)卫生高级人才

享受人才奖励40万元,在崇州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的,可提供为期1年不超过90平方米人才公寓过渡性住房支持,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以市场价支付租金;在崇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安居奖励20万元。

(四)卫生骨干人才

1.正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人才,享受人才奖励30万元。在崇州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的,可提供为期1年不超过90平方米人才公寓过渡性住房支持,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以市场价支付租金;在崇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安居奖励10万元。

2.紧缺类专业且具有副高级职称人才,享受人才奖励15万元,在崇州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的,可提供为期1年不超过90平米人才公寓过渡性住房支持,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以市场价支付租金;在崇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安居奖励5万元。

3.全国“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人才,享受人才奖励7万元,在崇州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的,可提供为期1年不超过60平米人才公寓过渡性住房支持,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以市场价支付租金;在崇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安居奖励3万元。

4.取得规培证的硕士研究生人才,享受人才奖励6万元,在崇州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的,可提供为期1年不超过60平米人才公寓过渡性住房支持,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以市场价支付租金;在崇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安居奖励1万元。

第九条  本激励政策中的人才奖励,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分5年平均发放。

第十条  引进人才领取人才奖励和安居奖励的,不再享受我市人才生活补助以及人才公寓优惠租购、在外租房补贴、购买商品房补贴等其他人才安居政策。符合人才公寓租购资格的,可以以市场价格进行租购。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符合我市人才落户、子女就学、配偶工作、人才绿卡等相关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保障服务。

 

第三章  人才柔性引进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柔性引进是指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以“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原则,采用专家坐诊、开展手术、培训指导、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培养团队等形式,引进医疗卫生高端人才(团队)为我市提供相关智力支持、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须与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签订正式项目合同或1年以上聘用(服务)合同,每年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低于2个月或累计不少于40天。

第十四条  柔性引才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省级及以上医学会各二级专业(临床学科类)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含前任、候任);

(三)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力和具备带领本学科在省内外居于领先水平能力的省部级、国家级专家。主要包括:省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千人计划”人选;省级及以上名(中)医;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及以上科技奖获得者或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

第十五条  柔性引才激励政策

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医疗卫生高端人才的,根据单位支付人才薪酬50%的比例,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的柔性引才补贴。

 

第四章  人才培育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卫生人才培育行动

(一)支持参与各类名医评选项目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或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名(中)医称号的个人,经认定后给予30万、20万、10万的专项奖励。

(二)支持创建“名医工作室”

对创建成功的单位,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给予30万、20万、10万的专项奖励。

(三)支持创建各项临床重点专科

对创建成功的团队,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给予团队20万、10万、5万的专项奖励。

(四)支持开展科研创新

对以第一主研者身份完成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科研课题项目的团队(个人),分别给予团队(个人)20万、10万、5万的专项奖励,主要包括国家、省、成都市政府部门下达的课题项目。

(五)支持提升学历和能力

对首次取得正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硕士学历及学位的,参照崇州市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六)鼓励编外人才纳入编制管理

    用足用好编制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编外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考虑其从医经历、业绩、贡献等,采取考试招聘、考核招聘等择优聘用,纳入编制管理。

第十七条  人才培育专项奖励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同一人、同一单位不重复奖励;奖励后又新取得更高级别(层次)奖项的,按照补差原则予以奖励。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有关激励政策申报每年开展一次,由市卫健局牵头组织申报和审核,报相关部门核准,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程序拨付和兑现激励资金。

 

 

 

第六章  人才管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人才日常管理、考察考核、领导联系、谈心谈话等制度,涉及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卫健局报告。

第二十条  编制内引进人才在我市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在服务年限内辞职的,按合同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人才实行考核制度,具体考核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卫健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离职以及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我市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终止聘用合同(协议)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应全额退还已享受的相关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内在编人员辞职后再重新入职的(已在省级及以上三甲医院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除外),不享受新引进人才相关待遇。本市系统内人才交流不属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个别特殊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需经费从崇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明确指定的除外)。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人才同时符合本市其他相关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卫健局负责解释。

 

附件:崇州市医疗卫生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附件:

 

崇州市医疗卫生高层次和紧缺人才

需求目录

 

一类:卫生领军人才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

(2)获得国医大师、国家级名医称号;

(3)全国名中医、国家名老中医学术继承人;

(4)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二类:卫生精英人才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

(2)获得省级名(中)医称号;

(3)担任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

三类:卫生高级人才

具有医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地市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

(2)获得省级后备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3)获得地市级名(中)医称号;

(4)担任地市级三级甲等医疗机构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

(5)担任地市级及以上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业务科室主任、副主任。

四类:卫生骨干人才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2)具有医学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3)紧缺类专业(暂定为急救医学、妇产科、眼科、放射、超声、病理诊断、重症医学、口腔、耳鼻喉(含中医)、麻醉、皮肤病与性病、中医外科、中西医结合外科、泌尿外科、乳腺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工作5年及以上)且具有对应专业副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4)全国“双一流”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一流学科为医学类的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毕业的硕士研究生;

(5)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简称规培证)的硕士研究生。

(《崇州市医疗卫生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根据全市卫生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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