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取得规培证的硕士研究生人才,享受人才奖励6万元,在崇州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自有房产的,可提供为期1年不超过60平米人才公寓过渡性住房支持,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以市场价支付租金;在崇首次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给予安居奖励1万元。
第九条 本激励政策中的人才奖励,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分5年平均发放。
第十条 引进人才领取人才奖励和安居奖励的,不再享受我市人才生活补助以及人才公寓优惠租购、在外租房补贴、购买商品房补贴等其他人才安居政策。符合人才公寓租购资格的,可以以市场价格进行租购。
第十一条 引进的人才符合我市人才落户、子女就学、配偶工作、人才绿卡等相关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保障服务。
第三章 人才柔性引进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柔性引进是指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以“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原则,采用专家坐诊、开展手术、培训指导、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培养团队等形式,引进医疗卫生高端人才(团队)为我市提供相关智力支持、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柔性引进人才须与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签订正式项目合同或1年以上聘用(服务)合同,每年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低于2个月或累计不少于40天。
第十四条 柔性引才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省级及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
(二)省级及以上医学会各二级专业(临床学科类)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含前任、候任);
(三)在行业内有重要影响力和具备带领本学科在省内外居于领先水平能力的省部级、国家级专家。主要包括:省级及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省“千人计划”人选;省级及以上名(中)医;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及以上科技奖获得者或科研项目主要完成人。
第十五条 柔性引才激励政策
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医疗卫生高端人才的,根据单位支付人才薪酬50%的比例,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年最高5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20万元的柔性引才补贴。
第四章 人才培育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卫生人才培育行动
(一)支持参与各类名医评选项目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或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名(中)医称号的个人,经认定后给予30万、20万、10万的专项奖励。
(二)支持创建“名医工作室”
对创建成功的单位,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成都市级给予30万、20万、10万的专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