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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3-08-28 | 76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一条  支持孵化器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与海外孵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和人才等落地创业。支持孵化器建立海外孵化基地,链接国际创新创业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优质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通过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区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人居环境和文化娱乐等条件,探索多元化的创新创业发展模式,打造创业空间、生活社区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第二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力度,与孵化器、众创空间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满足孵化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为创业企业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优惠政策。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省级以上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级孵化器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省级孵化器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省级孵化器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孵化器进行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二十七条  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无故不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不参加统计的省级孵化器,当年绩效评价视为不合格处理。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连续2年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且绩效评价排名均位于后10%的省级孵化器,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第二十八条  省级孵化器实行激励机制。科技厅面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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