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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3-08-28 | 75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地须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2.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二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400万元。

3.累计获得投融资金额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省级孵化器的运营机构向所在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市(州)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在科技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机构认定为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四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省级孵化器名称、运营机构、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经所在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十六条  省级孵化器须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连续2年未报数据的,取消其省级资格,自取消资格所属年起算,2年内不能申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

第五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七条  省级孵化器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十八条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等院校、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和平台型企业等主体建设孵化器,推动高端人才创业,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源集聚、市场拓展、创业融资等精准化、专业化的赋能服务。

第二十条  支持孵化器与高校、科研单位、行业龙头企业组建多种形式的联盟组织,共建企业创新平台、成果转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载体等,更加高效地调动各类要素,共享资源,构建区域性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协同推动技术创新、企业孵化和产业育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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