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省级孵化器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根据孵化器情况,向科技厅推荐省级孵化器。
2.指导省级孵化器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省级孵化器建设。
3.协助并落实省级孵化器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4.配合科技厅对省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等。
5.协调解决省级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运营机构是省级孵化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省级孵化器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省级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2.聘任创业孵化导师,组建省级孵化器创业导师队伍。
3.结合自身建设情况,对照认定条件,提出省级孵化器申请,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
4.配合完成省级孵化器绩效评价等。
5.具体负责加强省级孵化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6.建立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核算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省级孵化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四川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60%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4.孵化器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政策咨询、投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业培训、资源对接等孵化服务。
5.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得低于10%。
6.在孵化器中,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孵化器申报期前2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不低于5家。
第十条 孵化器中从事细分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申报期前2个自然年度累计毕业企业不低于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