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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全额补贴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政策来源:成都市成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成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时间:2023-01-06 | 525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华区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全额补贴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加快恢复、稳定向好,根据《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的政策措施》、《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62号)及《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全额补贴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城发〔2022〕36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补贴对象)

成都市成华区区域内按规定正常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适用本方案。

市场主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补贴范围)

成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成华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税务局)、成华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区行政审批局)核定的各市场主体产生并缴纳的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资金来源)

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补贴方式)

(一)成华区各市场主体 2022 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补贴在属地办理。

(二)尚未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政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要求,“在 2022 年 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日期间,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缴纳 2022 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视为按规定正常缴纳,享受全额补贴政策。

(三)按规定正常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补贴:

1.区税务局向区执法局提交已完成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市场主体缴费清册、汇总缴纳主体清册。

2.区执法局会同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对缴费清册内的市场主体予以审核确认。

3.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区执法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审核确认的市场主体缴费清册,完善补贴信息(市场主体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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