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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华区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全额补贴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政策来源:成都市成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成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时间:2023-01-06 | 583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华区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全额补贴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大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加快恢复、稳定向好,根据《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的政策措施》、《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经济恢复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62号)及《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全额补贴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城发〔2022〕36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补贴对象)

成都市成华区区域内按规定正常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适用本方案。

市场主体,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补贴范围)

成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成华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税务局)、成华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区行政审批局)核定的各市场主体产生并缴纳的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资金来源)

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第五条(补贴方式)

(一)成华区各市场主体 2022 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补贴在属地办理。

(二)尚未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政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要求,“在 2022 年 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日期间,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

享受缓缴政策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缴纳 2022 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视为按规定正常缴纳,享受全额补贴政策。

(三)按规定正常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补贴:

1.区税务局向区执法局提交已完成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市场主体缴费清册、汇总缴纳主体清册。

2.区执法局会同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对缴费清册内的市场主体予以审核确认。

3.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区执法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审核确认的市场主体缴费清册,完善补贴信息(市场主体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等)。

4.区执法局牵头,会同成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结合工作实际,根据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完善的已审核通过的市场主体享受补贴信息(市场主体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等),按照简单、方便、快捷、免申即享的原则发放补贴。补贴的发放以转账方式办理。

第六条(办理期限)

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按规定正常缴纳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的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第七条(工作职责和要求)

区税务局于2023年1月10日前向区执法局提供已完成 2022 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市场主体缴费清册、汇总缴纳主体清册,于2023年 4月10日前向区执法局提供2023年一季度已完成缓缴 2022 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市场主体缴费清册、汇总缴纳主体清册,并配合完成补贴办理工作(见附2)。

区财政局配合区执法局、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补贴的资金保障工作。

成华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在“蓉易享” 平台公示本方案,负责对缴纳主体清册中市场主体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成华区智慧治理中心负责指导相关网络理政件的办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于2023年1月30日前向区执法局提供已完成 2022 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市场主体补贴信息清册,于2023年 4月30日前向区执法局提供2023年一季度已完成缓缴 2022 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市场主体缴费补贴信息清册,并配合完成补贴办理工作(见附2)。

区执法局牵头负责有序开展2022年按规定正常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市场主体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补贴办理工作。区执法局将区税务局、区行政审批局核定并确认已完成 2022 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市场主体名单发放街办进行市场主体兑付补贴详细信息登记和确认,并根据街办返回的详细信息,通过转账方式兑现纾困补贴。

第八条(其他事项)

符合本实施方案以外其他规定减免市场主体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九条(解释机关)

本实施方案由区执法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行政审批局、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6月30 日。本方案出台后在有效期内,国家、省、市有同类规定及措施的,从其规定。

附件:1.各街办补贴政策咨询电话

2.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市场主体信息登记表


附件1


              各部门、各街办补贴政策咨询电话

 

区执法局

84120228

区税务局

60226081

区行政审批局

84387283

双桥街道

60828027

猛追街道

84447373

二仙街道

83263971

府青街道

83282336

万年街道

84477871

跳蹬街道

60818893

双水街道

83100539

保和街道

84737279

青龙街道

62302809

龙潭街道

84202611

白莲街道

89897025

龙潭工业机器人管委会

66401380




附件2

**街道2022年第四季度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的市场主体信息登记表

用户编号

用户

名称

用户地址

已缴纳

金额

应补贴金额

开户行**银行**支行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备注


例:000027100

胜九三学社

大福建营巷1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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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为及时兑现补贴,开户行仅为四大行及成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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