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经信办〔2023〕33号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发改、财政部门,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4号)精神,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订了《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相关政策解读请点击链接https://cdjx.chengdu.gov.cn/cdsjxw/c132905/2023-08/16/content_e3d3e4e2fa43495f8015fb8424efa39b.shtml
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补助和
奖励相关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成都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4号)中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各区(市)县建设500千伏变电站
(一)支持政策
鼓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建设500千伏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工程,对“十四五”时期及后续按年度建设计划建成投运的500千伏变电站,每座给予所在区(市)县政府(管委会)1亿元一次性补助;在此基础上,辖区内每新增建设一座500千伏变电站,额外给予2000万元补助。
(二)申报条件
对纳入成都市能源发展规划的500千伏变电站,变电站建成投运后,由属地政府申报。
(三)申报材料
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名义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报送申请材料(材料中需包括本地“十四五”以来电网规划和落实情况,以及本地支持电网建设的政策、措施、资金等)。
二、支持各区(市)县建设地下电力通道
(一)支持政策
对市经信局(市能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110千伏及以上的公共输电电力通道任务,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按期建成投运的,给予实施建设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建设总投资10%的一次性补助。
(二)申报条件
1.成都市域范围内110千伏及以上的地下公共输电电力通道建成投运[不包括综合管廊和随城市道路新(改、扩)建的电力通道,以及由市级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并经竣工审计后由属地工业和信息化(电力)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申报。
2.对于跨区(市)县的项目[包括本地政府出资在本市内其他区(市)县建设的项目],委托牵头区(市)县统一建设的,由牵头建设的区(市)县组织申报,补助资金按照出资比例予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