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一项目已享受各级财政同类型资金 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 识产权成果,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等情形,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
产权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 准。已立项未实施完结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待项目完结后
《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市监发〔2020〕 60 号)、《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成知发〔2021〕3 号)和《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成都项目资助申报细则》(成市监规〔2022〕5 号)废止。
附件:1.《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细则》
2. 《知识产权融资支持项目申报细则》
3. 《鼓励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申报细则》
4. 《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项目申报细则》
5. 《知识产权公共托管服务项目申报细则》
6. 《知识产权人才激励项目申报细则》
7. 《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细则》
8. 《引育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申报细则》
附件 1
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细则
一、支持产业园区主管部门、区(市)县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在我市重点产业链上 新建知识产权产业赋能中心。
(一)申报主体
项目应当由成都市规划的重点产业链主要承载地所 属产业园区主管部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住所或经营场所在蓉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含分支机 构)共同申报,或与产业生态圈等行业组织联合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产业园区主管部门重视知识产权工作,《项目实 施方案》完善、思路清晰、可行性较高,有3年以上的工作规划, 以及健全的议事协调、内部管理、对外服务等工作组织体系;
2. 拟服务方向符合成都市产业生态圈、重点产业链规 划发展方向,拟服务的链上企业不少于50家且相关知识 产权拥有量不少于20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