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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对《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3-05-31 | 384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结合成都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实际,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及个人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23年6月30日前反馈至电子邮件(cdzscq@163.com)提出意见和建议,邮件主题请注明“《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31日 

附件1: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2:意见反馈表



 

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资助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示范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 保护示范区建设,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落实 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对提高知 识产权转移转化成效、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便民利 民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夯实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知 识产权国际合作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主要包括对知识产权 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知识产权融资支持项目、鼓励知 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项目、 知识产权公共托管服务项目、知识产权人才激励项目、海外 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引育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 的经费资助。根据《成都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

(一)支持产业园区主管部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 理部门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在我市重点产业链上新建知 识产权产业赋能中心。对承担知识产权产业赋能中心项目的 单位实施 3 年支持,每年给予 80 万元资助。

( 二) 支持创新主体建立高价值专利全链条管理体系,以高价值专利的高水平创造、高效益运用引领产业发


展。对承担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的单位实施 3 年支持,

每年给予 100 万元资助。

(三) 深化专利导航运用模式,支持鼓励产业功能区、产业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主体围绕 全市重要领域和重点产业实施专利导航项目,推动关键核心 技术攻关和产业布局,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对实 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项目的单位给予 50 万元资助。

第二条 知识产权融资支持项目。

(一)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通过银行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对其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评估费、担保费给予 50%的资助。上述三项费用,同一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其中:评估费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担保费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融资额的 2.5%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当年资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三条 鼓励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

(一)优化延伸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支持建设知识产权 维权工作点,受理、移送(转交)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 线索,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政策宣传、咨询服务、非诉纠纷调解等服务。对维权工作点 每年给予 2 万元/个资助。

(二)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标


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商业秘密被

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种。按照实 际缴纳保费的 60%给予投保人资助,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三)支持企事业单位维权。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胜 诉,或者经行政机关处理支持其请求并已生效的,每件案件 代理费资助 30%,每件侵权纠纷最高资助 15 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四)支持入库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每协 助调解一件知识产权纠纷资助 1500 元,一个单位资助金额不

得超过 30 万元。

(五)支持维权援助专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服 务。每人每件给予 600 元资助。

(六) 鼓励入库机构积极申报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型知 识产权案例的,给予机构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只资助一次。

第四条 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项目。

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强化地理标志保护、 提升地理标志的运用效益和品牌影响力,推动产业融合发展、 助力乡村振兴。对承担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项目的单位给予最高 150 万元资助。

第五条 知识产权公共托管服务项目。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深入开展知识

产权托管服务,扩大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对承担知识产权托管中心项目的单位实施 3

年支持,每年给予 50 万元资助。

第六条 知识产权人才激励项目。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知识产权管理类、服务类人才,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对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的个人,分别按 1000 元/人、5000 元/人、10000 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对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个人,按 5000 元/ 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同一职称(资格)只资助一次。

(二)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人才 培养基地,打造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摇篮,对我市获批的国家 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给予 100 万元资助。

第七条 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项目。

(一)支持企业购买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等 涉外知识产权险种。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 60%给予投保人资助,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二)支持入库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每协 助调解一件知识产权纠纷资助 3000 元,一个单位资助金额不

得超过 30 万元。

(三)支持维权援助专家提供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 询服务。每人每件给予 1200 元资助。


(四)鼓励入库机构积极申报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型知识产 权案例的,给予机构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只资助一次。

第八条 引育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

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成都市,优化提 升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和水平,对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 机构来我市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给予 50 万元资助。

第九条 项目申报。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结合工作实际和年度财政预算,对外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 根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线上线下申报。市市场监管局受理申报 材料后,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或专家评审。根据项目评审(审 核)结果,经市市场监管局审议后确定拟资助(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经市财政局批复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一项目已享受各级财政同类型资金 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 识产权成果,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拒不配合验收工作等情形,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政策措施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

产权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 准。已立项未实施完结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待项目完结后

《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市监发〔2020〕 60 号)、《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成知发〔2021〕3 号)和《成都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成都项目资助申报细则》(成市监规〔2022〕5 号)废止。

附件:1.《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细则》

2. 《知识产权融资支持项目申报细则》

3. 《鼓励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申报细则》

4. 《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项目申报细则》

5. 《知识产权公共托管服务项目申报细则》

6. 《知识产权人才激励项目申报细则》

7. 《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细则》

8. 《引育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申报细则》


 

附件 1

知识产权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申报细则

一、支持产业园区主管部门、区(市)县知识产权

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在我市重点产业链上 新建知识产权产业赋能中心。

(一)申报主体

项目应当由成都市规划的重点产业链主要承载地所 属产业园区主管部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住所或经营场所在蓉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含分支机 构)共同申报,或与产业生态圈等行业组织联合申报。

(二)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产业园区主管部门重视知识产权工作,《项目实 施方案》完善、思路清晰、可行性较高,有3年以上的工作规划, 以及健全的议事协调、内部管理、对外服务等工作组织体系;

2. 拟服务方向符合成都市产业生态圈、重点产业链规 划发展方向,拟服务的链上企业不少于50家且相关知识 产权拥有量不少于200件;

3. 项目公共服务能力较强,在产业园区内拥有专门服务窗口,专用办公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不低于80平米,能够配置不少于3名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其中至少1 人为专利代理师),并提供充分的服务保障基础设施。

(三)申报材料

1. 所有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2. 项目实施方案;

3. 拟服务链上企业名单及其专利清单;

4. 项目拟配置场地、人员和基础设施清单或证明;

5. 其它必要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本项目按照评审类项目进行遴选、管理和资助。每 条重点产业链原则上只择优立项资助一个知识产权产业 赋能中心。每个立项项目支持 3 年,市局按年度组织考核,对完成考核指标的,每年度给予 80 万元资助。

(五)考核指标

1. 项目持续满足申报条件;

2. 项目按照统一标准设置视觉识别系统;

3. 建立链上企业信息库,准确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和知 识产权信息;

4. 准确追踪产业链上关键知识产权指标数据,对产业 链上知识产权开展深入分析研究;

5. 为企业提供充足、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

6. 产业链上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PCT 专利申请量增速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平均增速;

7. 实施专利微导航不少于 5 件;

8. 辅导不少于 5 家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

9. 辅导企业新培育专利代理师不少于 5 人;

10. 辅导企业在交易场所新增挂牌知识产权不少于 50件;

11. 辅导企业新增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不少于 2000万元;

12. 辅导不少于 20 家企业完成专利产品备案;

13. 辅导不少于 10 家企业参与专利开放许可;

14. 组织知识产权主题活动覆盖链上企业不少于 50

家/次、人员少于 300 人/次;

15. 项目实施期间,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和不良社会 影响事件。

16. 以上指标皆为年度考核指标。

二、支持创新主体建立高价值专利全链条管理体系, 以高价值专利的高水平创造、高效益运用引领产业发展。

(一)申报主体

住所或经营场所在蓉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在蓉 高校或在蓉科研单位可申报本项目,或联合其他企业、 高校、科研单位等整合优势资源,共同申报本项目。

(二)申报条件

项目其中至少一家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 该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累计在 6000 万元以

上,或者累计在 2000 万元以上同时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 12%以上;

(2) 近三个会计年度知识产权经费(知识产权官费、 聘请知识产权师和专利代理师费用、购买知识产权服务 费用等)投入累计在 150 万元以上;

(3) 申报项目符合成都市规划的重点产业链发展方 向,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且在该产业链上拥有有效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总数量不少于 60 件,其中:有

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30 件,海外专利与国内专利按 1:2 抵算。已获得国家专利奖或四川专利奖一等奖以上的, 或者具有核心专利技术且专利布局合理、运用前景广泛、 市场需求迫切并经专家专审认定通过的,可不受此条限制;

(4) 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 认证并持续有效运行;

(5) 有专利代理师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知识产权师资格 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2 人,其中至少 1 人已连续聘用 12 个月以上;

(6) 围绕申报项目有明确的高价值专利创造运用实施 方案;

(7) 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8) 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2. 该申报单位为高校或科研单位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申报项目符合成都市规划的重点产业链发展方

向,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拥有申报项目方向的重点 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水平 研发中心,且在研项目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

(2) 拥有所属产业链上有效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总数量不少于 60 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30

件,海外专利与国内专利可按 1:2 抵算。已获得国家专利奖或四川专利奖一等奖以上的,或者具有核心专利技术 且专利布局合理、运用前景广泛、市场需求迫切并经专 家专审认定通过的,可不受此条限制;

(3) 已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0-2016),并持续有效运行;

(4) 有专利代理师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知识产权师资格 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其中至少 1 人已连续聘用 12 个月以上;

(5) 围绕申报项目有明确的高价值专利创造运用实施 方案;

(6) 近三年无严重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7) 优先支持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或开展职务 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单位。

(三)申报材料

1. 所有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以及项目负责人身份 证复印件;

2. 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摘要(摘要中需包括销售 收入、研发经费等主要指标)。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同 时提供近三个会计年度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证明;

3. 与申报方向一致的科研实力证明,如:重要研发中心认证证明、申报方向属于政府重点支持领域及具有重 大战略价值证明、重大科研成果认证证明等;

4. 有效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清单,或者专利奖证 明。清单中注明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专利 权人、是否属于申报项目领域;

5.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29490-2013)认证证书。申报单位为高校或科研 单位的,提供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33251-2016)或《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GB/T33250-2016)证明;

6. 中级及以上职称知识产权师或专利代理师名单、证 书、社保证明;

7. 项目实施方案;

8. 其它必要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项目按照评审类项目进行遴选、管理和资助。每个 立项项目支持 3 年,按照年度组织考核,对完成考核指标的,每年度给予 100 万元资助。

(五)考核指标

1. 项目围绕申报方向,当年度新增专利申请10件以上;

2. 项目围绕申报方向,持续构建专利组合且组合内当

年度新增专利数量不少于5件,或持续构建专利池且入池 的专利进行交叉许可;

3. 项目专利技术或专利产品实现转移转化并在成都 市落地,当年度直接新增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直接 新增转让许可收益500万元以上或作价入股价值在500万 元以上;

4. 项目通过专利产品进行转移转化的,完成专利产品 备案;

5. 项目有效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工具和方法—指南(ISO56005)》,知识产权管理架构完善、 战略清晰、成效显著;

6. 项目立项后,持续维持申报条件,新增专利代理师1人以上,未出现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等影响项目实施的 重大风险或相关情形。

7. 以上指标皆为年度考核指标。

三、支持围绕全市重要领域和重点产业实施专利导 航项目,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布局,保障产业 链、供应链稳定安全。

(一)申报主体

产业功能区、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专利 导航项目实施单位。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三年内已完成专利导航项目,且项目成果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https://www.patentnavi.org.cn/) 备案发布。

2. 该专利导航项目应用方向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及产业创新发展需求相契合,对城市特色主导产业和 未来布局产业具有指导性和引领性。

3. 该专利导航项目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信息采 集、专利导航分析、质量控制、导航服务等过程管理应 不低于《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国家 标准。

4. 该专利导航运用成效明显,已在产业规划制定、 核心技术突破、政府投资决策、招商引资引智等方面发 挥重要作用。

5. 已获得各级各类财政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材料

1. 项目实施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2.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企业公示信息 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栏目,查询本企业有无列入严 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提供本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的查询页面截图;

4. 项目团队人力资源情况,分类列举项目管理、信息采集、数据处理、专利导航分析、质量控制人员配备情 况;

5. 项目组织实施报告;

6. 项目成果运用情况报告;

7. 专利导航分析研究报告(完整版);

8. 专利导航分析研究报告(精简版,3000 字以内);

9. 项目成果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备案审核 通过的证明材料;

10. 项目成果在产业规划制定、政府投资决策、招商 引资引智等方面有效应用的证明材料。包括区域党委、 政府的应用批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导航报告应用证 明等(如取得,应当附送);

11. 其他能证明项目成果产出与运用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资助标准

对近三年内结题且在运用上取得突出成效的专利导航项目给予 50 万元资金资助,每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 3个。


 


附件 2


知识产权融资支持项目申报细则


 

一、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向银行类金融机构 质押获得融资贷款。

(一)申报主体

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 企业(不含分支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以有效自有专利权、商标权获得银行类金融机构 贷款。

2. 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备案或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备案。

(三)申报材料

1. 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

3.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含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附页)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 记证。

4. 贷款合同及贷款担保、质押等相关资料。

(1) 贷款合同及该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质押合同。

(2) 综合授信合同下发生的贷款,需提供综合授信 合同、综合授信合同下的贷款合同、综合授信合同及贷 款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担保方式的担保合同。

(3) 通过融资担保类公司担保进行的贷款,需提供 贷款合同、对应的与融资担保类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 同及所有反担保措施相关合同。

上述合同中质押贷款项目除知识产权质押外还有其 他质押物或抵押物的,须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 款的额度或比例。

5. 贷款本金到账凭证、支付利息凭证(不含滞纳金)等。

6. 贷款对应的知识产权评估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

告、评估费发票及支付凭证等。

7. 贷款对应的担保合同和担保费发票及支付凭证等。

8. 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资助标准

1. 贷款利息补助:按照实际获得贷款时同期人民银行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贷款利息额的 50% 给予补助。

2. 评估费补助: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评估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3. 担保费补助: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的 50%给予补助,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上述三项资助,同一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

(一)申报主体

住所或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 业(不含分支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企业通过质押、许可、转让等方式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实现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

2. 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商标权相关手续。

(三)申报材料

1. 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底层资产评估报告,证券交易 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 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

4. 融资企业与发行机构等签署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相 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协议、融资租赁协议等)。

5.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募集说明书(或计划说明书)。

6. 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发行情况公告。

7. 发行机构出具的企业入池证明。

8. 企业融资款到账及还款付息凭证。

9.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商标权备案手续相 关证明材料。

10. 涉及产品发行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资助标准

对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 企业实际融资额的 2.5%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附件 3


鼓励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共治项目申报细则


 

一、优化延伸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支持建设知识产 权维权工作点,受理、移送(转交)知识产权侵权投诉、 举报线索,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非诉纠纷调解等服务。

(一)申报主体

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点。

(二)申报条件

已纳入成都市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点)名录表。

(三)申报材料

1. 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点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单位承诺书;

3. 项目申报表;

4. 维权点当年工作总结;

5. 按照《成都市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点)建设规范与运行服务工作指南》运行的佐证材料;

6. 维权点当年测评结果;

7. 其他维权点运行情况的证明。

(四)资助标准

对维权工作点每年给予 2 万元/个资助。

二、支持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专利、商

标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商业 秘密被侵权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等险 种。

(一)申报主体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报条件

1. 保险期间在当年资助通知要求的时间内;

2. 申报单位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处罚;

3. 该项目之前未在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获得财政资金 保险补贴;

4. 实行一年一报或趸交数年并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

(三)申报材料

1. 企业购买专利(商标)执行保险、被侵权损失保险、 专利实施失败费用损失保险等险种资助项目申报书;

2.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 申报单位承诺书;

4. 项目申报表;

5. 正式保单复印件;

6. 购买保险缴费凭证或转账凭证、保费发票、保险清单等缴费证明。

(四)资助标准

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 60%给予投保人资助,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三、支持企事业单位维权。

(一)申报主体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 经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胜诉,或者经行政机关处理 支持其请求并已生效,且生效时间在当年资助通知要求 的时间内;

2. 申报单位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近三年来 未受到行政处罚;

3. 申报单位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

(三)申报材料

1. 维权代理费资助项目申报书;

2.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 申报单位承诺书;

4. 项目申报表;

5. 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书;

6. 委托代理合同;

7. 受托单位(或个人)相关资质材料;

8. 代理人身份材料;

9. 代理费用转账凭证。

(四)资助标准

每件案件代理费资助 30%,每件侵权纠纷最高资助15 万元,同一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四、支持入库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一)申报主体

入选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机构的知识产权 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 纠纷调解在当年资助通知要求的时间内;

2.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单位,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近三年未被国家 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因 为违规代理受到行政处罚;

3. 协助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调解专利或者商标领域 知识产权纠纷并达成调解协议。

(三)申报材料

1. 协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项目申报书;

2.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材料;

3. 申报单位承诺书;

4. 项目申报表;

5. 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确认书;

6. 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

(四)资助标准

每协助调解一件知识产权纠纷资助 1500 元,一个单位资助金额不得超过 30 万元。

五、支持维权援助专家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 服务。

(一)申报主体

入选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专家名单的专家。

(二)申报条件

侵权判定咨询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

(三)申报材料

1. 侵权判定咨询服务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承诺书;

3. 项目申报表;

4. 行政机关向专家委托侵权咨询判定的函(原件或者复印件);

5. 知识产权侵权咨询判定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资助标准

每人每件给予 600 元资助。

六、鼓励入库机构积极申报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申报主体

入选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机构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单位,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近三年未被国家 知识产权局、司法部、省知识产权局因为违规代理受到 行政处罚;

2. 协助企事业单位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 获得法院、行政机关支持,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3. 该案例在当年资助通知要求的时间内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三)申报材料

1. 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资助项目申报书;

2.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等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复印件等资质证 明材料;

3. 申报单位承诺书;

4. 项目申报表;

5. 法院判决书或者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6. 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 型知识产权案例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资助标准

给予机构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只资助一次。


 

附件 4

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项目申报细则

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强化地理标志 保护、提升地理标志的运用效益和品牌影响力,推动产 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一)申报主体

地理标志产品行业(产业)协会、商会联合各区(市)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二)申报条件

1. 区(市)县党委政府重视地理标志工作,有扶持政策和工作部署,每年有地理标志经费投入,初步建立地 理标志管理、检测和追溯、监管体系,统筹制定科学合 理的项目年度推进计划。

2. 诚信守法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 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发生监管 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等负面影响,未 出现过食品安全等问题,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 理名单。

3. 申报主体有地理标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 理标志为对象且时间在三年以上,协会成员单位数占生 产企业数的 50%以上,建设有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或示范点位 2 个以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的 50%以上。

4. 申报主体制定有本项目详细的推进方案或计划,对 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宣传推广经费保障有力的优先支 持立项。

5. 重视地理标志人才培养,制定有年度地理标志业务 培训计划,有从事地理标志生产经营、专业技能、社会 服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协会配有专(兼)职地理 标志管理人员至少一名以上。

6. 申报主体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地 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保护,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 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行业 协会或属地市场监管所建立有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

(站)点;

7. 地理标志品牌宣传推广有力,每年举办产品推介活 动不少于 1 次,参加国内外展会不少于 1 次,在市级

以上媒体宣传不少于 2 次。每年对会员或地理标志产品标志标识使用人开展质量管理、种植养殖技术等地标标 准保护培训不少于 2 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宣传有力, 积极开展“五进”活动,近一年举办产品保护现场宣传活动 不少于各 1 次。

8. 成员单位在成都市地理标志信息化管理系统填报 数据详实有效。

(三)申报材料


1. 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2. 属地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推荐申报成都市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项目的推荐表;

3. 依据申报条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文件、制度、 通知、计划、数据、照片、PPT 等);

4.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四)资助标准

项目按照评审类项目进行遴选、管理和资助,验收 通过后,根据立项期间实际投入经费的 80%给予地理标志产品行业(产业)协会、商会资助,资助金额最高 150 万元/年度。(立项期间实际投入经费不包括人工工资、 办公经费、各地政府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补助等。)

(五)考核指标

项目实施后,地理标志管理质量明显提升、产业基 础不断夯实、龙头带动作用明显、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 促进农业增产农户增收效益显著,乡村振兴地理标志产品综合效益不断体现。

1. 体系完善更有效。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 规定、检验检测体系、质量溯源管理和防伪保护体系, 制定产品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 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

2. 保障机制更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作纳入地 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有扶持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有年度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和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多部门协同配合工作 机制,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有效。

3. 示范作用更凸显。建有地理标志核心生产基地、标准化示范基地或乡村振兴示范点位 3 个以上。带动就业成效明显,专用标志核准使用企业数占该产品种植(养 殖)、加工、生产企业数在项目实施期增长 5%以上,产品 100%带地理标志专用标识上市销售,企业做大做强示范作用明显。

4. 社会增效更明显。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呈现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在项目实施期,其产值增长率在 5%以上,人均收入增长率 5%以上。年销售额年增长率 5%以上,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

5. 品牌宣传更有力。项目实施期内举办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现场宣传“五进”活动不少于各 1 次。参与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相关信息被国家级媒体采用 1 篇以上,被省、市级媒体采用 4 篇以上。媒体报道 4 次以上,其中 1次在 1 家以上中央级网络媒体首发,不少于 20 家省级以上网络媒体和门户媒体同步发表。在新媒体宣传平台, 年度发布地理标志宣传视频,初级农产品在 50 条以上,总体播放量 30000 次以上;工艺品类产品在 60 条以上,总体播放量 50000 次以上;加工食品类产品在 80条以上,总体播放量 50000 次以上。举办参与宣传推介活动不少于 2 次,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不少于 2 次。

6. 人才保障更及时。地理标志行业(产业)协会地理标志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健全,执行情况良好,重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人才培养,制定有年度地理标志保护和 运用工作培训计划,配备有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专(兼) 职工作人员;对属地核准使用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的企业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培训, 每年培训不少于 4 次, 每次相关企业参训率达100%;培养从事地理标志生产经营、专业技能、社会服务的专(兼)职人员 10 人以上。

7. 指导工作更到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多部门对 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的相关工作讨论研究每年不少 于 2 次,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督导检查每

年不少于 2 次,属地分管领导、区(市)县局主要领导现场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属地监管部门针对地理标志产品 100%带专用标识上市销售的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属地监管部门对协会(商会)履行职能职责情况的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

8. 海外拓展更有序。开展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 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 品“走出去”,地理标志产品获准出口企业增加,出口额有 所增长。


9. 数据支持更科学。地理标志产品行业(产业)协会

或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对成都市地理标志数据管理系统 填报数据有统计分析,结合产业实际形成年度分析研究 报告,并根据分析报告形成下一年度工作推进计划,不 断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助推乡村振兴重要作用。


 

附件 5

知识产权公共托管服务项目申报细则

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深入开 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扩大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提 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能力。

(一)申报主体

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

(二)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1. 每年开展或参与成都市知识产权公益服务 1 次以上。

2. 具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全链条服务的能力,可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知识产权服务: 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规划、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维权。3.管理规范,服务机构成立时间 2 年及以上,从业

人员 20 人及以上,其中具有代理师资质的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行 业组织成立 1 年以上,专职人员 5 人以上。

4. 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依法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须在成都市有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

5. 服务机构上一年度代理专利申请 700 件以上,其中代理发明专利申请 200 件以上,代理商标申请 100件以上。行业组织有会员单位 50 家以上,其中包含服务机构 3 家以上。

6. 申报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和 经营异常名录。

(三)申报材料

1. 《成都市知识产权托管中心项目申报书》及项目工作方案。

2. 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的相关资质证明。

3. 开展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4. 其它证明材料。

(四)资助标准

申报成功的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可连续服务三个 年度,根据每个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达到服务标准 的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每年 50 万元的专项资金资助。

(五)考核指标

1. 为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 等;有专门的托管服务档案室;配置专职托管服务档案 管理员。

2. 帮助托管对象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监测、 维护,指导托管对象加强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建设,帮助托管对象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 托管对象总数达到 300 家,并签订托管服务协议;推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达到 50 件。

4. 组织访园走企活动,主动走访大中小企业,掌握企事业单位需求导向,做好知识产权定制服务。全年实现 企业走访,建立“一企一策”档案制度,掌握托管对象知识 产权需求;为托管对象开展各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申报 指导服务。

5. 全年为托管对象提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培训 4 次(每次培训课题 2 个以上;参训托管对象不少于 50 家);知识产权贯标培训不少于 1 场(参训托管对象不少于 50家);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培训专场 1 场(参训托管对象不少于 50 人);大型企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培训专场 1 场(参训托管对象不少于 50 人);知识产权需求对接活动不少于 1 场。

6. 为托管对象提供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咨询服务;维权援助咨询服务;专利商标许可、转让、实施等咨询服 务,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等咨询服务。

7. 及时将托管单位名称、技术领域等核心托管信息上 传到成都市知识产权智慧管理服务平台。

8. 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在成都市行政区 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9. 以上指标皆为年度考核指标。

10. 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服务机构或行业组织,给予三个月整改期;连续两次考核未达标的服务机构或行业 组织,自动退出托管中心服务项目。


 


附件 6


知识产权人才激励项目申报细则


 

一、鼓励成都市企事业单位加大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队伍建设,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对取得知识产权 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个人给予 资助。

(一)申报主体

1.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助。在成都市行政 区域内单位(不含分支机构)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且当前在职并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 识产权师职称的个人。

2. 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单位

(不含分支机构)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且当前在职并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个人。

(二)申报条件

1.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助。知识产权专业 技术人员职称资助: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含分 支机构)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且当前在职并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职称。

2. 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含分支机构)连续工作满 1 年以上且当前在职并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

(三)申报材料

实行全年长期申报,及时审核并发放资助资金。符 合资助条件的申报人可随时进行申报。

1.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助。申报人在成都市 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后,在线填 报《成都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助项目申报 书》,同时按要求上传材料:所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书、申报人的身份证件和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证书、所在单位近期连续缴纳社保满 1 年以上的证明(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 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申报人在成都市知识产权项 目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后,在线填报《成都市 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项目申报书》,同时按要求上传材 料:所在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报人的身份 证件和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所在单位近期连续缴纳社 保满 1 年以上的证明(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四)资助标准

1. 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助。对符合资助条 件的取得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 权师职称的个人,分别按 1000 元/人、5000 元/人、10000 元/人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同一人同一职称或只资助一 次,不重复资助。

2. 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个人,按 5000 元/人标准给予资助,同一人只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二、鼓励成都市各类单位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知识产 权人才培养基地,对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 给予资助。

(一)申报主体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主 体单位。

(二)申报条件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在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完成注册

并通过审核后,在线填报《成都市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 养基地资助项目申报书》,同时按要求上传材料:申报 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人才 培养基地的文件(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单位 公章)。

(四)资助标准

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基地,按 100 万元/家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


 


附件 7


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申报细则


 

一、支持企业购买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 等涉外知识产权险种。

(一)申报主体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申报条件

1. 保险期间在当年资助通知要求的时间内;

2. 申报单位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近三年来未受到行政处罚;

3. 该项目之前未在其他各级政府部门获得财政资金 保险补贴;

4. 实行一年一报或趸交数年并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

(三)申报材料

1. 企业购买境外展会专利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等涉外 知识产权险种资助项目申报书;

2.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 申报单位承诺书;

4. 项目申报表;

5. 正式保单复印件;

6. 购买保险缴费凭证或转账凭证、保费发票、保险清单等缴费证明。

(四)资助标准

按照实际缴纳保费的 60%给予投保人资助,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

二、支持入库机构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一)申报主体

入选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机构的知识产权 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 纠纷调解在当年资助通知要求的时间内;

2.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单位,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近三年未被国家 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因 为违规代理受到行政处罚;

3. 协助企事业单位、个人之间调解专利或者商标领域 知识产权纠纷并达成调解协议。

(三)申报材料

1. 协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项目申报书;

2.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代理机构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材料;

3. 申报单位承诺书;

4. 项目申报表;

5. 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确认书;

6. 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材料。

(四)资助标准

每协助调解一件知识产权纠纷资助 3000 元,一个单位资助金额不得超过 30 万元。

三、支持维权援助专家提供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判定 咨询服务。

(一)申报主体

入选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专家名单的专家。

(二)申报条件

侵权判定咨询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

(三)申报材料

1. 侵权判定咨询服务资助项目申报书;

2. 申报承诺书;

3. 项目申报表;

4. 知识产权侵权咨询判定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5. 行政机关向专家委托侵权咨询判定的函(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资助标准

每人每件给予 1200 元资助。

四、鼓励入库机构积极申报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申报主体


入选成都市知识产权智库维权援助机构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单位,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近三年未被国家 知识产权局、司法部、省知识产权局因为违规代理受到 行政处罚;

2. 协助企事业单位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 获得法院、行政机关支持,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3. 该案例在当年资助通知要求的时间内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三)申报材料

1. 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资助项目申报书;

2.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等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复印件等资质证 明材料;

3. 申报单位承诺书;

4. 项目申报表;

5. 法院判决书或者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6. 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国家级典 型知识产权案例的相关佐证材料。

(四)资助标准

给予机构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同一机构同一年度只资助一次。


 

附件 8

引育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申报细则

鼓励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成都市,优化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和水平,对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 服务机构在成都市设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含分支机 构)给予资助。

(一)申报主体

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国内外机 构”)设立的住所(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成都机构”)。

(二)申报条件

1. 国内外机构属于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外依法注册的知 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含分支机构),注册时间 5 年以上(含5 年)。

2. 国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国外机构”)拥有 30 名以上(含 30 名)知识产权专业工作人员; 国内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国内机构”)拥有30 名以上(含 30 名)执业专利代理师。

3. 国内外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 10 项以上(含 10 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 件以上(含20 件);或上年度为至少 3 家(含 3 家)世界 500 强(或国内 1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4. 成都机构设立时间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

5. 成都机构拥有连续执业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

且当前在职的执业专利代理师不少于 6 名(含 6 名)。

6. 成都机构当前经营状态正常,上年度为50  家以上(含

50 家)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提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7. 成都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 2 项以上(含 2 项);或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4件以上(含4件);或上年度为至少1家(含1家)世界 500 强(或国内 100 强) 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在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并 通过审核后,在线填报《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 户成都资助项目申报书》,同时按要求上传以下材料:

1. 国内外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2. 国内外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 10 项以上(含 10 项);或上年

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20 件以上(含20 件);

或上年度为至少 3 家(含 3 家)世界 500 强或国内 100 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运营合同、专利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决定、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等)。

3. 国内外机构及成都机构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执业专利代理师等)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其中,成都机构执 业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专 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当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代理管理系统中在成都机构连续执业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证明(截屏复印件)、在成都机构近期连续缴纳 社保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证明(复印件)。

4. 成都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代理机构执 业许可证(复印件)、当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 理系统中经营状态正常的证明(截屏复印件)。

5. 成都机构上年度为 50 家以上(含 50 家)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提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代理服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合 同等)。

6. 成都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2项以上(含2项);或上年度代 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4件以上(含4件);或 上年度为至少1家(含1家)世界 500 强或国内 100 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知识 产权运营合同、专利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决定、诉讼判决 文书、调解文书、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等)。


7.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以上国外机构证明文件应同时提供经翻译单位盖章确 认的中文翻译件。

(四)资助标准

对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住所(经 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含 分支机构),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按 50 万元/家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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