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内外机构及成都机构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执业专利代理师等)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其中,成都机构执 业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专 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当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代理管理系统中在成都机构连续执业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证明(截屏复印件)、在成都机构近期连续缴纳 社保超过 12 个月(含 12 个月)的证明(复印件)。
4. 成都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代理机构执 业许可证(复印件)、当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 理系统中经营状态正常的证明(截屏复印件)。
5. 成都机构上年度为 50 家以上(含 50 家)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提供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 代理服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合 同等)。
6. 成都机构上年度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2项以上(含2项);或上年度代 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4件以上(含4件);或 上年度为至少1家(含1家)世界 500 强或国内 100 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知识 产权运营合同、专利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决定、诉讼判决 文书、调解文书、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等)。
7.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以上国外机构证明文件应同时提供经翻译单位盖章确 认的中文翻译件。
(四)资助标准
对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住所(经 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不含 分支机构),经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按 50 万元/家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