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2
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彭州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评定管理,增强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参照《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评定管理办法》(成农办〔2019〕14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社的申报、推荐、评定管理工作。
市级示范社,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带农增收强、示范带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取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四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2.有固定办公场所,规范悬挂农民合作社标识标牌,在银行有基本结算账户。
3.纳入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
(二)组织机构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三)内控制度完善
1.有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的章程。
2.有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社务公开、利益分配等规章制度。
3.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
(四)财务管理规范
1.有相对固定的财会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独立建账,核算规范,管理严格,档案完整,财务信息按季度公开。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公益金提取比例、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晰。
4.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并按入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